尚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直接就一方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但针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如何进行裁判处理,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法院判决知识产权人立即支付相应款项,实际上是要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先行向配偶一方垫付。这在该部分财产的实际取得可能存在现实困难,或者知识产权人先行垫付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可能并不合理也不经济,而如果对该部分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另行解决,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人取得相应财产收益的时点、方式等予以处理,即明确权利人在实际取得该部分财产收益后,即负有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分割财产收益的义务,逾期不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以生效裁判作为依据诉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