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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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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38天前 | 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尚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直接就一方已经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但针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如何进行裁判处理,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法院判决知识产权人立即支付相应款项,实际上是要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先行向配偶一方垫付。这在该部分财产的实际取得可能存在现实困难,或者知识产权人先行垫付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可能并不合理也不经济,而如果对该部分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另行解决,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人取得相应财产收益的时点、方式等予以处理,即明确权利人在实际取得该部分财产收益后,即负有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分割财产收益的义务,逾期不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以生效裁判作为依据诉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