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他方参军前已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在他方参军前虽已提出离婚诉讼,但如果未经一审法院判决,仍应按《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办理;法院已经判决离婚,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参军者,不得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改变一方参军前已经作出的判决;已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一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参军者,二审法院就有必要面对这一新的事实,适用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方可判决准予离婚。至于所谓“参军的动机在保持其不合理的婚姻”之说,并不能影响保护军婚的大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精神来看,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不是可以随意变动的弹性规定,除外的情况只能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不能随便放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