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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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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的划分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38天前 | 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的划分

夫妻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当公示,否则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了公示的内容,仍然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认为其自愿承担了在约定之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但如果债权人根本不知道约定的内容,或不可能知道约定的内容,则要债权人承担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对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对于约定财产没有公示的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因果关系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条件。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时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规定由债权人对上述事实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