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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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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否应当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为标准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38天前 | 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否应当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为标准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