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的证据认定
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所举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第二,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裁判者遵循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在妻子受胎期间,有明显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同居的事实,包括异地工作证明、行程证明、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综合证据。二是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可通过医院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包括子女和其他人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子女和其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此外、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中,亲子鉴定报告是重要的证据,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都起到重要影响。而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对方当事人并不配合提供检材,法院又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种情形下导致案件审理缺少亲子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此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进行推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