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行使期间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并未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范围及行使期间作出修改。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 “因受胁迫而请求撒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本次《民法典》对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本条规定的撤精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在撒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