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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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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行使期间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5天前 | 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行使期间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并未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范围及行使期间作出修改。故《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 “因受胁迫而请求撒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本次《民法典》对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本条规定的撤精权行使期间为一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在撒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