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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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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2天前 | 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结婚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要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重大疾病情形,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