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起诉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44天前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起诉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应包含内容

1.说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支持诉求之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被告与起诉人存在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法律关系)属于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必要材料,一旦缺乏,可能导致案件不能登记立案。

2.有利于支持诉求的证据及其他材料,这些材料的多少及其证明效力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受理,但会影响甚至决定随后的诉讼结果。立案证据材料的提供应依照《登记立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