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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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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认的例外情形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44天前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自认的例外情形

应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并非当事人作出的所有的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人民法院都予以确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牺牲较小的利益作于己不利的承认,以换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是指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且当事人的自认亦不能动摇法官心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