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处理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应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其无理请求。
一般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调解环节,开庭前可以组织当事人庭前调解,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予以当庭调解,当庭调解不成功的还可以庭后调解。而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庭前、开庭时还是庭后调解,主持调解过程中都存在这样的障碍: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
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问题的调解是否能在法定代理人之间进行?
一般而言,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强行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的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尤其是关于财产分配问题,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