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41天前 | 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