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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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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7天前 | 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998917,我院以法(1998] 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