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但其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以及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