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是此次《民法典》新增改的内容,适用的前提是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导致另一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实质系欺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此条中的“一年”性质也应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如果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撤销权消灭的标准,对方在结婚5年后,即使知道了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也不能撒销婚姻,则不符合该条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目的。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另一方撤销权消灭的一年除斥期间可以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