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的程序性要求。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放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撒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撒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