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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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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的程序性要求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5天前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的程序性要求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放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撒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撒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