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季息应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人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2.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