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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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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5天前 | 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季息应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人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2.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