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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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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5天前 | 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相比, 《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制,以更好地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明确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