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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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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55天前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履行清偿责任的,其要求另一方负担相应责任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已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形而存在差异。(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就该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3)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4)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某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夫妻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5)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