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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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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问题的调解是否能在法定代理人之间进行?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4天前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问题的调解是否能在法定代理人之间进行?

一般而言,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强行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的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尤其是关于财产分配问题,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