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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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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的主体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4天前 | 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的主体

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及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即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起该类诉讼。另外,需要务必注意的是,特别指出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民法典》第1066条及本条对均未提及。但上述条文并未改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适用条件,婚内财产分割,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题中应有之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之间是否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不应影响债务的清偿。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防止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允许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