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的主体
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及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即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起该类诉讼。另外,需要务必注意的是,特别指出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民法典》第1066条及本条对均未提及。但上述条文并未改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适用条件,婚内财产分割,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题中应有之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之间是否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不应影响债务的清偿。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防止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允许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