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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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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婚内共有财产的限制条件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4天前 | 7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分割夫妻婚内共有财产的限制条件

()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规定的允许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是实施上述行为应系主观上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

三是认定上述行为是否成立,还需判断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是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本条规定的扶养,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扶养概念,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