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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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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条件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4天前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存在《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换言之,只要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从程序条件着,”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申请撤销配偶监护人资格并由院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后,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这是先决条件,否则会构成诉讼冲突、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也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