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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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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整理 | 发布时间: 1038天前 | 9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向离婚夫妻主张。按照规定,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判决后,债权人仍就债务向夫妻中的一方主张权利的,是否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相矛盾?既判力,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待判决事实的预决力,其主要作用在于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终局判决后,对同一诉求不得再次作出相反的判决。但是,债权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所提起的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夫妻之间因分割共同财产的离婚之诉,对债权人之诉没有既判力。既判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如果将既判力理论扩及于未参加诉讼之人,在理论上并非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