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向离婚夫妻主张。按照规定,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判决后,债权人仍就债务向夫妻中的一方主张权利的,是否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相矛盾?既判力,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待判决事实的预决力,其主要作用在于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终局判决后,对同一诉求不得再次作出相反的判决。但是,债权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所提起的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夫妻之间因分割共同财产的离婚之诉,对债权人之诉没有既判力。“既判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如果将既判力理论扩及于未参加诉讼之人,在理论上并非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