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001年《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限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中解除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在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篆过程中,在婚姻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确认撤销之前,其已为该婚姻投人了精力和金钱,该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当然应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向过错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到损害,且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双方场者封错的,则双方均不享有该权利。若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侵权行为的,则造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受害人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来讲,重婚情形情形下,无过错方通常为未重婚一方,但是,若其结婚时亦已知悉对方已婚状态的,则其无权请求损害赔偿。被撒销婚姻的情形下,胁迫或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的一方当事人明显存在过错,被胁迫或未被告知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