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2天前 | 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请承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另一方当事人。比如男方的父母和男方一起胁迫女方结婚并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女方因此遭受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女方恢复人身自由后请求撒销该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但男方没有经济收人,为了及时全面得到赔偿,女方将男方及其父母同时列为被告,这种情况下支持女方的赔偿请求,对保护无过错方显然是有利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胁迫婚姻的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