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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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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享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领域,基于夫妻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