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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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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认定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认定

因此,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主要考虑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而且,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