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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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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因为离婚案件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证明责任属于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离婚诉讼中以认定处理为宜。但是如果债务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也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待债权人起诉时再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受理。

即使举债人此时已经离婚,只要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原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然要对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作出判断。如果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债务人与其前配偶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