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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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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负债务问题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问题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对此,《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规定购置财物借款,所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