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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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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在理解时,要和赠与相区分。如约定婚后购买房屋A归女方所有,B归男方所有,但两处房屋都在B名下。那么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A尚未过户到女方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对人的,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个事实,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为主张知道的夫妻一方而不是第三人。这里的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者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第三人才知道的,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