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寄养子女。只要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就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不能继承收养人的遗产。如果寄养人与被寄养人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2.养孙子女。在收养关系中,有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纪相差悬殊,彼此之间以(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相称,依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过继子。 “过继子”,情形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过继,另一种是被继承人死后过继。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被继承人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享有继承权。生前过继,应当区分是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过继。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过继,又实际上有扶养关系的,属于事实收养,可以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过继,即使有实际上的扶养关系,只要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也不能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