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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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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的采用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49天前 | 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亲子鉴定报告的采用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的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

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推定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