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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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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为姻亲关系,彼此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不享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亦无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作为继父母,不得阻碍自己的配偶(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这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要求。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赠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