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我国立法对认定标准未有规定,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而不是几天、几个月就可以,这样才可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最后,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要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那么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