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裁量因素
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的标准,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和选择,法官有自由裁量之权力。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意味着法官不仅有裁量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权力,也有裁量是否准许延期举证期限的权力。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