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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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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裁量因素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50天前 | 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裁量因素

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的标准,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和选择,法官有自由裁量之权力。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意味着法官不仅有裁量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权力,也有裁量是否准许延期举证期限的权力。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