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共同构成广义的诉的变更,而狭义的诉的变更仅指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予以区分,分别对两者的有关情形作出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法理上包括两种情形: (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化,如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2)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性质的变化,如将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使得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当事人从事举证活动的证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举证活动的期限亦应重新计算。由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对举证期限变化的影响存在个案差异,不宜作统一要求,故为便于法官根据个案情形灵活确定举证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