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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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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时的举证期限确定方式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共同构成广义的诉的变更,而狭义的诉的变更仅指诉讼请求的变更,不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予以区分分别对两者的有关情形作出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法理上包括两种情形: (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化,如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2)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性质的变化,如将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使得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当事人从事举证活动的证明对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举证活动的期限亦应重新计算。由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对举证期限变化的影响存在个案差异,不宜作统一要求,故为便于法官根据个案情形灵活确定举证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