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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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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29天前 | 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

    证据交换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否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作出决定。即便法院采纳证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诚、罚款。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系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