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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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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离婚登记不服的司法救济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45天前 | 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双方对离婚登记不服的司法救济

《民法典》对于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因此,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婚姻当事人不服离婚登记时,可提出行政诉讼。但是,若与离婚当事人有财产争议的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人离婚登记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与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告知其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若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原告无主体资格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