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纠纷处理
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消灭。故对于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应先尽量补正瑕疵。如果无法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第2条规定: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