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仅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婚姻登记虽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系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理应先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更正。如果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议机美履行法定职责。当然,当事人亦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推销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同于没有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已对无效婚姻的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的其他事由。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来主张婚姻无效。但是,法律并未就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故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讼争婚姻法律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