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分担原则和确定标准
对人民法院来说,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需要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时,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负担。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确定为,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对子女虽已成年,但仍有给付抚养费必要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即当成年子女存在:(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时,如父母具备给付能力,仍应当支付抚养费。
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前述意见第8条规定,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父母条件允许的也可一次性支付。就何种情形下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婚姻法》的释义中认为,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参考以上情形的前提下,仍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