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原则
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
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如原法院生效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仍然得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