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协议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双方在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纠纷,自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男女双方仍可就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了避免使男女双方、子女的权利和可能与分割财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此处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二)判决分割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