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
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之后,持登记机关发给的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手续。一般情况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要件,不能凭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但对于1999年4月1日修正后的(收养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依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为收养成立形式要件的,可持收养协议或收养公证证明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