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签订收养协议的情形
对于几种特殊类型的收养,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要求,应当签订收养协议,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涉外送养的,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的要求,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订立书面收养协议。第二,收养被拐获救未成年人的,按《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的要求,办理收养登记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第三,外国人米华收养于女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第9条的规定,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