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收养中被收养人的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法典》中对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的国籍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按照《国籍法》的规定确定被收养人的国籍。《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收养制度中规定的被收养人均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其外国养父母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为被收养人选择国籍。
如果被收养人的外国养父母愿意被收养人保留中国国籍,而不在养父母所在国办理入籍手续,则被收养人可以保留中国国籍;
如果养父母已经在其所在国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了入籍手续,被收养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则不论被收养人是否在我国办理退籍手续,均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