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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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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收养中被收养人的国籍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1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涉外收养中被收养人的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法典》中对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的国籍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按照《国籍法》的规定确定被收养人的国籍。《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6条规定: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收养制度中规定的被收养人均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其外国养父母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为被收养人选择国籍。

如果被收养人的外国养父母愿意被收养人保留中国国籍,而不在养父母所在国办理入籍手续,则被收养人可以保留中国国籍;

如果养父母已经在其所在国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了籍手续,被收养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则不论被收养人是否在我国办理退籍手续,均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