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3 6618 1888
律师:张芒
电话:13366181888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04958
执业律所: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维律师楼
首席律师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被宣告死亡的生父母重新出现对收养效力的影响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3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宣告死亡的生父母重新出现对收养效力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撒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的生父母重新出现后,可与收养人协商收养事宜。依法登记确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宣告无效。生父母被宣告死亡期间对子女的收养,不因生父母重新出现而当然恢复原有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