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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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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纠纷案由的确定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收养纠纷案由的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收养纠纷的案由包括一个三级案由收养关系纠纷和其下两个四级案由,分别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送养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由。收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收养有效或无效的,应适用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可适用第三级案由,即收养关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