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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芒律师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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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方式的相互关系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承方式的相互关系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依照《民法典》和《继承法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2.继承方式并存的,分不同情况处理。(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两种方式所涉遗产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的,同于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处理方式。(3)遗嘱和遗赠并存的,两种方式均有效,并无哪种方式优先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如对同一财产既有遗嘱也有遗赠,则要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的时间、证据的形式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性因素,可以认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财产等。

3.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