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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芒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多年,专业代理婚姻纠纷诉讼案件,擅长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等复杂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庭应变技巧,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尽力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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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无效情形
来源:最高院 | 作者: 首席律师编辑 | 发布时间: 1033天前 | 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放弃继承的无效情形

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即是说,继承虽是权利,但放弃继承具有一定限制,主要从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的利益考虑而设置。实践中,法定义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